一(yi)是,特区依据基本法维护和落实中央全面管治权。比如,根据基本法的规定,由中央行使国家(jia)的主权(quan),特区作为国家的一个地方,没有“自决(jue)权”。二〇一四年澳门有团体发起所谓的“公投”活动,公然挑战国家主权,特区落实基(ji)本法的规定,依法予以禁止。根据基本法的规定,中央对特区政治体制发展拥有主导权(quan)和决定权。二〇一二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,修改(gai)基本法(fa)附件一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附件二立法会的(de)产生办法,特区政府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完成本地选举法律的修(xiu)改工作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(pi)准和备案,维护中央管治权的权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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