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,基(ji)本法保障了国家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,实现了平稳过(guo)渡。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一日,第八届全国人(ren)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。澳门基(ji)本法的颁布,要求澳门在后过渡时(shi)期在法律本地化、公务员本地化、政治体制等(deng)各领域的重要政策、制度必须与基(ji)本法的规定相衔接(jie),抵触基本法的必须修改或废止,实现平稳过渡(du)的目标。在世界历史上,既能够以和平方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,又能够(gou)保持社会稳定、人心安定是绝无仅有的,充分显示“一国两制”方针的优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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